浅谈有效维护女职工平等权利

发布时间:2021-06-15     浏览次数:27301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作者:杨 丹

维护女职工的正当权利,是工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也是全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当代社会女性终于能冲破家庭的牢笼,步入社会,获得和男性同等的机会和权利步入职场来展示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但是大量的调查数据和现实情况却表明,在健康、教育、环境、经济、政治与决策、家庭等领域的性别不平等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停留在“平等权利”口号上的对女职工平等权利的法律保障对维护女性的实际权利并没有实质性的效果。 

女职工平等权利难以维护和实现的现状表明,过去我们一直仅仅把追求“男女平等权利”理解为女职工正当权益实现的目标是欠妥当的。权利平等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它强调平等就在于以统一的尺度,它忽视了男女两性之间或是各个个体之间的差异性。权利的平等,相对于“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来说,它仍是不平等和不公正的。最终导致了女性在社会生活竞争中处于不公平状况,保障妇女的政治、经济诸种权利法律条文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要维护女职工正当权利的实现,就必须在坚持两性差异的前提下关注女性实质的公平。也就是说,权利的平等既要考虑男女之间的同一性平等,也要考虑二者的差异性;权利的平等既要考虑人格和机会平等,也要考虑结果上的平等,让男女两性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因此,从理论上厘清男女平等权利的本质内涵问题,将有助于从实践上有效地维护女职工的权利。总的来说,对女职工平等权利的维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男女平等权利首先体现为人格平等和机会平等

男女平等平等权利首先体现为人格平等和机会平等。男女平等主张首先肯定的是道德上平等尊重即人格平等。人格平等要求对女性价值的尊重以及两性资格和基本权利享有上的同样和平等对待。人格平等是一种绝对的普遍性平等,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除了承认其生理上的差异,不承认任何其他差别,在生命形式和社会意义上具有同等价值。这种平等主要表现为一种身份和尊严平等,并进而表现为法律或社会地位上的人人平等,即出身、天赋等方面的差别不应带来享受权利上的差别,所以女性都有反抗社会歧视、压迫和奴役的权利。女性拥有人格平等还可以引出机会平等。根据人格平等的理念,每个社会成员应当具有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因而男性和女性应该具有平等的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能力获得利益,这也是意味着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机会应向两性同等开放。

从人格平等和机会平等出发,社会应该禁止对女职工产生性别歧视,禁止就业歧视和升职歧视属于核心劳工标准,是女职工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允许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升职考察中,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女性职工。

(二)男女平等权利是同一性平等与差异性的统一

权利的平等与差异统一指的是两性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上应该不平等。我们过去一直存在的一个误区就是认为男女两性所有权利都应该平等,实际上由于两性在生理和社会历史差异,两性权利是无法达到完全平等的。出于对女性公正的考虑,两性应该是在基本权利上应该完全平等,而在其它非基本权利上反而应该是不平等的。

基本权利的平等主要是指两性进入社会生活时应当有一个基本的平等起点,包括平等的生存权利、平等的工作权利、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等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从这一点来说,女职工应该获得和男性同等的权利。从另一方面来说,基本权利的平等并不排除性别差异上的非基本权利的不平等。由于两性的生理差异,社会应该在非基本权利上对两性进行“不平等”地分配。作为公民,男性和女性可以适用同一尺度,但作为女性,有诸多异质于男性的特性,应实行适应于女职工特性的特殊、具体的权利,比如女职工应该享有孕乳期、经期的特殊照顾以及不能从事过于繁重的体力劳动等特殊权利。这种性别差异基础上的权利不平等决不是歧视女性的理由,而是出于性别公正的价值取向对妇女权利予以特殊保护的理论根据。

(三)男女平等权利实质上是性别公正

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应该是在强调两性权利平等基础上,既关注机会平等又实行结果平等,使这种平等公正合理地实现。现代男女平等权利观点实质上应该是性别公正价值理念。性别公正将男女两性都视作社会的平等主体,在承认差别的基础上,按照社会要求和个人意愿最大限度地发挥男女两性各自的优势和潜力:一方面社会要在肯定在同一性基础上保障女职工获得和男性同等的机会和基本权利以让两性各尽所能是公正的;另一方面,在公共福利领域,也要在考虑到两性差异性基础上保障男女结果平等、各得其所是公正的。换言之,女职工平等权利的真实含义是在既肯定在同一性基础上的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同时以结果平等为目标来保障妇女权利,其关键就在于弥补妇女因其不利地位而失去的平等,使发展条件不平等的妇女得到与男人平等的发展机会。(作者系武汉大学哲学学院伦理学研究生)